【案情簡介】
陽原縣某村村民蘇某今年春天因病無法經營自己承包集體的土地,委托同村王某某經營管理其承包土地中所種植的杏樹。王某某在春天給杏樹進行修剪,并且打了藥。6月中旬徐某某在未經王某某同意的情況下,私自到杏樹地里進行耕作,為此王、徐兩家發生糾紛。無奈之下王某某向鄉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。
【調解過程】
調解員通過走訪村委會干部和知情人,詳細了解糾紛發生的經過。經了解,蘇某是單身,年初他因病無力管理二輪承包土地里栽種的杏樹,于是委托王某某經營管理。5月蘇某因病去世,徐某某是蘇某的弟媳,她認為蘇某去世后承包的土地應由本家人繼承經營,故在任何人不知情的情況下,私自耕作王某某經營管理的杏樹地。
了解案件后,調解員將雙方當事人請到村委會調解室進行“面對面”調解。一見面,二人就劍拔弩張,爭論不休。徐某某認為:蘇某是自己丈夫的哥哥,因蘇某是一個人,故其去世后,承包土地理應由弟弟繼承。而王某某認為:蘇某在世時就將其承包土地委托自己經營管理,蘇某去世后,自己便向村委會遞交了承包蘇某二輪承包土地的申請,村委會也同意了申請,現在徐某某連招呼也不打,私自到地里耕作,實在不講理。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想法后,調解員首先釋法明理,詳細解讀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三百三十四條: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,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、轉讓;第三百三十九條: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、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。我國《農村土地承包法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中規定:耕地或草地承包人死亡,對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。
通過講法,雙方態度有所緩和,調解員重點勸說徐某某?!凹彝コ邪且詰魹閱挝蝗〉玫耐恋爻邪洜I權,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,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,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。農村和郊區的土地,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,都屬于農民集體所有?!闭{解員及時糾正了徐某某的錯誤想法,同時引導她換位思考,站在對方的立場上,推己及人。經過耐心勸解,徐某某認識到自身錯誤,并當場給王某某賠禮道歉。
【調解結果】
經調解員和雙方耐心商議調和,雙方達成一致意見。已故蘇某的二輪承包土地今年仍由王某某經營管理,從明年開始村委會同王某某收取土地承包費,徐某某不再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。
【案例點評】
在農村發生耕地經營權糾紛是經常出現的,個別村民法律意識淡薄,按照傳統邏輯,認為近親關系可直接繼承二輪承包土地的經營權,這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。調解員深入到戶詳細了解情況,并到實地進行調解,用現行的法律政策進行耐心細致的開導,使當事人理解接受,最終心服口服。(記者 孫媛 通訊員 劉大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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